(2010年7月21日印發,京奧基會發〔2010〕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北京华信城市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促進基金會的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結合基金會的工作特點🐧,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基金會由华信娱乐(以下簡稱“奧促會”)發起成立,並出資人民幣三千萬元作為原始基金🧑🏼🏭📒。基金會對原始基金的保值增值負責;原始基金所產生的增值部分為基金會日常運行提供資金支持。
第三條 基金會為奧促會舉辦公益活動籌集資金,經基金會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批準後,與奧促會簽訂資助協議,將資助資金按奧促會支出進度劃轉至奧促會,由奧促會負責管理使用♢。基金會有權對資助項目預算及其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和監督。
第四條 基金會的重大財務事項由理事會決定🏄🏿♂️;基金會財務部門(以下簡稱“財務部門”)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日常財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基金會財務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財務規章製度🥥,擬定基金會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包括基金管理辦法和專項基金管理辦法),對基金會各項財務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
(二)負責基金會的預算、決算管理,如實反映基金會財務收支情況。
(三)在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通過公開和定向募捐,擴大基金募集和收入來源,控製行政管理費開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負責基金會的資產管理,確保各項資產的安全與完整,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原始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財務收支管理
第六條 基金會對財務收支實行預算和決算管理;基金會的年度預算和決算須報理事會審定。
第七條 基金會的各項收支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統一結算,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
第八條 收入是指基金會開展業務活動取得的🅱️👨🏻🎤、導致本期凈資產增加的經濟利益或服務潛力的流入🧕🏼,包括基金會依法受贈的各項有形資產🤾🏿♂️、無形資產以及上述資產的增值收入。
第九條 基金會的主要收入來源包括: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資金運營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條 基金會遵循自願和無償的原則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所得🎞。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十一條 支出是指基金會開展相關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基金會的支出分為兩大類,即公益事業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二條 公益事業支出是指基金會為實現業務活動目標👩🏼🚀、開展項目活動或者提供資助所發生的支出。基金會的公益事業支出主要包括資助奧促會舉辦的公益活動以及開展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其他活動所發生的支出🪫。
第十三條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公益事業支出應列入基金會年度預算,經理事會審批後執行🛡。
第十四條 其他支出是指基金會用於日常行政管理的資金耗費🥞,包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
第十五條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 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並由基金會擁有或者控製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基金會帶來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資產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受托代理資產等🍞。
第十七條 流動資產是指預期可在1年內(含1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8️⃣、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等。
第十八條 基金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銀行開立賬戶👊🏼🤛🏼,辦理財務收支結算業務🖌📋。基金會銀行賬戶只限基金會使用,不出租、出借或轉讓給外單位或個人使用👵。
第十九條 現金收付應當嚴格履行規定的手續,實行錢賬分管;現金的核算應當做到日清月結🛻,其賬面余額必須與庫存數相符。
第二十條 基金會的現金,除庫存少量備用外𓀕,必須存入銀行賬戶。除發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勞動報酬、差旅費以及支票起點以下的零星現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經濟往來,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不得直接以現金收付。
第二十一條 短期投資是指基金會持有的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債券投資和短期理財等。基金會應嚴格控製投資風險👩🏻🎤,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資金運作,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條 財務部門對應收和預付款項及時清理結算,不長期掛帳👍🏻。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程序報批後核銷。
第二十三條 長期投資是指預計持有期限超過一年的投資,包括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等。基金會的長期投資方案須經理事會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四條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的固定資產按以下辦法進行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製度𓀂,加強固定資產維護保養,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
(二)購進和調入的固定資產,經驗收後及時入賬🧑🏼🦳;交付使用時辦理資產交接手續並在固定資產管理系統進行記錄。
(三)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如果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等)🌃,應當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作為入賬價值;如果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或者憑據上標明的金額與受贈資產公允價值相差較大🦺,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四)用於展覽、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歷史文物🙅🏿♂️、藝術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歷史價值並作長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但不必計提折舊。在資產負債表中,應當單列“文物文化資產”項目予以單獨反映。
(五)固定資產報廢和轉讓,一般經基金會行政領導批準後核銷。
(六)基金會應當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或者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做到賬實相符。對於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及時查明原因並進行賬務處理🫏。固定資產的購建、出售、清理、報廢和內部轉移等均應辦理會計手續。
第二十六條 無形資產是指基金會為開展業務活動🦈、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單獨購買的計算機應用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基金會對無形資產的評估🙇🏼♀️、確認🤚🏿、開發🌐✏️、保護🍟、使用和轉讓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受托代理資產是指基金會接受委托方委托從事受托代理業務而收到的資產。在受托代理過程中,基金會從委托方接收受托資產,並按照委托人的意願將資產轉贈給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基金會無權改變受托代理資產的用途或者變更受益人。基金會在確認一項受托代理資產時,應當同時確認一項受托代理負債。
第四章 負債管理
第二十八條 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基金會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含有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資源流出基金會🛸💃。負債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長期負債和受托代理負債等。
第二十九條 流動負債是指將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應付工資🧑🦼➡️、應交稅金和預收賬款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基金會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借款。
(二)應付款項是指基金會在日常業務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應付未付款項。
(三)應付工資是指基金會應付未付的員工工資。
(四)應交稅金是指基金會應交未交的各種稅費🫸🏽。
(五)預收賬款是指基金會向服務和商品購買單位預收的各種款項。
第三十條 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負債,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和其他長期負債。
(一)長期借款是指基金會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種借款。
(二)長期應付款主要是指基金會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應付租賃款。
(三)其他長期負債是指除長期借款和長期應付款外的長期負債👨🏭。
第三十一條 受托代理負債是指基金會因從事受托代理交易、接受受托代理資產而產生的負債🔟。
第三十二條 基金會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並按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五章 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
第三十三條 財務會計報告是反映基金會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現金流量及相關情況的書面文件。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
第三十四條 基金會按照國家相關法規和內部管理要求,定期編製財務會計報告,做到內容完整、數據真實、計算準確、說明清晰🪨,並定期向會員和其他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五條 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財務報表附註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三十六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基金會收入及其支出、收支差額、資產負債變動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 基金會須聘請中介機構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基金會的財務收支情況接受捐贈者和社會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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