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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信城市發展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來源:2020-07-31

2020年4月29日北京华信城市發展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長期有效地推動北京华信城市發展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北京华信城市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立專項基金🕜。

第二條  為規範本會專項基金的募籌✸、設立、使用等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和《北京华信城市發展基金會基金管理辦法》👩‍🦽,特製訂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基金,是指同時滿足捐贈者指定捐贈用途、捐贈項目具有一定規模、開展時間至少三年、捐贈額達到一定數量、捐贈者可在一定程度上參與的基金。

第四條  專項基金分為封閉式和開放式兩種形態。封閉式基金一般由一個捐贈者(個人或機構)設立🧑🏻‍🦳,設立後不再接受其他捐贈;開放式基金的設立無捐贈者數量限製,設立後亦可接受其他捐資。

 

第二章  專項基金的設立

第五條  設立專項基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立範圍為有助於华信城市發展的體育👷‍♀️、文化、教育、交流、研究、出版🤨👩‍🦽‍➡️、獎勵等項目🔊;

(二)專項基金捐贈額原則上應與所支持項目的活動規模相一致🔇,年捐贈額度在人民幣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不包括物品等非現金捐贈折合金額)🙎🏿,且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捐贈可以一次性到賬,也可以年度為單位分期撥付🧙。首期捐贈資金須在協議簽署後15個工作日內到位。

第六條  專項基金必須在資助項目正式立項後方能簽署捐贈協議🌙。捐贈協議明確約定捐受雙方的權利、義務及相關責任🤸‍♂️。

第七條  本會將與專項基金捐贈者簽署捐贈協議。在捐贈協議簽署前已確定項目執行單位的,本會與捐贈者🙆🏻‍♂️、項目執行單位簽署三方捐贈協議。在捐贈協議簽署後確定執行單位的,本會將與執行單位另行簽署資助協議。

第八條  專項基金設立後,可使用“北京华信城市發展基金會□□□專項基金”的名稱。

 

第三章  專項基金的管理

第九條  專項基金的管理應按照本會《章程》規定和本《辦法》要求進行🙆‍♀️,其財務管理工作由本會負責👩🏼‍🦳。

第十條  設立專項基金可舉行捐贈儀式,舉辦捐贈儀式的費用由捐款者承擔🤷🏿。如需本會支付,則以節儉為原則從提取的項目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一條  專項基金實行年度匯報製度▪️,即執行單位按年度向本會和捐贈者書面匯報上一年度項目執行及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  項目結束後🧗🏿,本會和捐贈者可對項目實施的效果進行評估👰‍♀️🪛,必要時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審計,評估和審計費用從項目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三條  本會從專項基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提取比例不超過10%🏄🏿。

 

第四章  專項基金的存續與終止

第十四條  專項基金按捐贈協議規定內容執行完畢後終止。如捐贈者仍願與本會就相同項目繼續開展合作,可繼續使用原專項基金名稱,並重新履行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開放式專項基金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捐贈和項目運作👩🏿‍🌾,可在完成評估後終止,並向參與該項目的各方公告。

第十六條  因捐贈者違反協議👨🏻‍💻,未按時或足額捐贈,導致捐贈協議無法履行的🧜🏼‍♀️,本會將與捐贈者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效,本會可終止協議或通過仲裁方式解決。

 

第五章  專項基金捐贈者的權益

第十七條  本會對支持公益事業專項基金的捐贈👨🏽‍🎤,將在法律及相關文件規定範圍內通過多種形式對捐贈者予以感謝、褒獎等榮譽,並通過開展的項目給予合理的宣傳等權益。

第十八條  相關權益根據具體項目情況,在捐贈協議中予以約定。

 

第六章  爭議和仲裁

第十九條  本會🉐🫴、捐贈者🪐、項目執行人之間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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